第101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102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窃电
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
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3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
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
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
间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曰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曰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胺6小时计算。
第104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
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
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
第105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以上资料由阳山县供电局提供
(二00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