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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用电、窃电及其责任

违约用电及其责任
违约用电及责任——摘要《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

  第100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 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 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 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 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 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 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 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 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 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 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 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 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 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 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 约使用电费。
  5、未经供电企同意,信息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 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 (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
  第98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来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 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宅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 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窃电的行为与处理....摘录《供电工农业规则》第九章

  第101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102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窃电 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 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3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 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 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 间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曰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曰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胺6小时计算。
  第104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 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 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
  第105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以上资料由阳山县供电局提供
(二00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