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条款规定(摘要)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
(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
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
所禁止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摘要)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线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以上资料由阳山县供电局提供(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