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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费,单位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费。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继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