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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5%至15%逐月缴费。
  1、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②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③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④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 为;
  ⑤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⑥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⑦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⑧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⑨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 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医疗期间医疗费用的支付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朋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 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70%,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30%。
  3、残疾等级及残疾退休金的发放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①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 八个月、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②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4、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①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②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至六十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
  ⑧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供养一人者,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 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被供养者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