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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五、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十、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十一、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二、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资料来源: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