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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0000-24-2009-000099 主题分类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9-04-08
名    称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文    号阳府[2009]18号 关 键 词

 

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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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

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清府[2009]15号文的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构筑物造成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各乡镇、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孔明灯”列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事故;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或流动摊档,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相关产品;教育、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宣传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本区人员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监控,发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对因燃放“孔明灯”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三、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工商局:12315 ,县城管股:7881543,县消防大队: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O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