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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知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需办理营业执 照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及复印件。
  2、法人企业的验资报告。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个体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件及复印件,个体业户还需提供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银行帐号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凭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涉外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
  说 明:
  开业户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加盖好企业公章或签署业主 姓名后,连同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资料送交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如何申报纳税
  每月的1至10日为申报纳税期,如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 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申报征收方式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报盘方式申报纳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帐册健全,能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实行查帐征收,自行到征收大厅申 报纳税,帐册不健全的属于商业性质的纳税人,可实行电脑核定定额方式征收。
  3、个体工业、加工修理业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自行申报方式到征收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4、个体商业业户实行电脑核定定额方式纳税,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到指定的信用社开设缴税存折,然 后每月缴税前存入超核定定额的金额,由信用社与国税分局联网采取实时扣税方式,业户不必到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领购发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 发布)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 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具备以下条件:(1)经税 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3、程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或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 式的,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以下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领取发 票领购簿申请书》;(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4)《领购发票申请表》;(5)经办人身份证明;(6) 《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一般纳税 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书》;(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只需提交以下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3)经办人身份证明;(4)《税务登记证》副本;(5)《发票领购簿》。
  发票的正确使用方法
  (1)用票单位填开发票时,必须内容真实楚,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2)手写发票必须整本启用,不得拆开使用发票;
  (3)按发票规定范围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
  (4)在规定的区域内填开,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票填开;
  (5)按号码顺序逐个栏次填开、不得跳号、漏号或简略填开发票;
  (6)按规定时限顺序填开,不得提前或推后时间填写发票;
  (7)全套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不得分开联次单张填写,且各联的内容和金额要一致;
  (8)如实填开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9)按发票版面限额填开、不得超面额填开;
  (10)开票单位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写人员要签写姓名;
  (11)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填写有误的发票,不得再涂改使用,应完整保存各联,并在各联发票 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
  (12)纳税人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
  (13)填写裁剪式收购统一发票,无发生代征税款的,只需填写一个大、小写金额。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需具备什么条件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申请填开制度,即需要发票时,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领用有抵扣联收购统一发票的,还必须是从事收购本市范围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和居民生活上废弃物品等经营的单位。

  纳税人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2、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税务登记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4、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必须依法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7、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8、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9、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对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怎样的行政制裁和行政处罚措施?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需具备什么条件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申请填开制度,即需要发票时,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领用有抵扣联收购统一发票的,还必须是从事收购本市范围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和居民生活上废弃物品等经营的单位。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哪些?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刷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构处理。